• 不動產實務與信託法制(三):信託的創設、法律關係與信託關係的消滅
    編號 | EVLBKM068
    講師 | 張鈺光
    出版社 | 新學林在職課程
    可觀看天數 | 365
    9折售價 NT$9451050

    關於課程

    About the course
    ▇ 本講座重點說明 ▇  

    課程簡介:

    信託,普遍認為係源自英國法之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,其基本要件為,財產所有人(委託人)將其財產權(信託財產)移轉或設定於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之人(受託人),使其為一定之人(受益人)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,管理或處分該財產。
     
    信託具有以下之特點:
    (一)信託具有財產管理的性質
    (二)信託以受託為主,多面向服務
    (三)信託方式靈活,適應性強
    (四)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
    (五)受託人不承擔損失風險
    尤其是安養信託與以防養老、股權信託與資產傳承、公益信託、金融資產信託、都市開發投資信託、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資產信託於現代社會之重要性與日俱增,預售屋價金信託亦為政府之重要政策方向之一,故開設《不動產實務與信託法制》課程,當有其積極意義與必要性。

    課程大綱:
    第三講 信託的創設、法律關係與信託關係的消滅
    針對信託法規上有關條文之解釋與說明
     
    ▇ 影片時長約為1小時31分▇ 
     

     

    講師簡介

    Teacher profile
    張鈺光
    張鈺光
  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助理教授

    一、主要經歷
    1.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(2004.08-2008.07;2016.08- 迄今)。
    2.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建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(2018.09-迄今)。
    3.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專任助理教授(2008.08-2016.07)。
    4.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(2004.01-2004.07)。
    5.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少尉軍法官(預官)(2002.07-2004.01)。
    6. 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研究(1999.04-2000.03)。
    7. 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訪問學者(2017.07-2017.08)。

    二、主要社會服務(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)
    1. 「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(北基地)土地公辦都市更新事」協調委員(2018.01-迄今)。
    2. 「臺北市忠孝懷生公辦都市更新案」協調委員(2020.01-迄今)。
    3. 「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」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
    4. (2020.01-迄今)。
    5. 「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BOT案」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(2018.01-2022.12)。
    6.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(2014.01-2018.06)。
    7.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董事(2018.07-2022.06)。
    8. 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(2020.01-2022.12)。

    三、主要社會服務(都市計畫、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及其他)
    1.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(2022.07-迄今)
    2. 高雄市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(2021.01-迄今)
    3. 「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火災事件之行政調查小組」成員
    4. 「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市地重劃案」聽證主持人
    5. 「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/附近地區(第一期)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預備聽證會」附近地區(第一期)預備聽證會主持人
    6. 「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/附近地區(第一期)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預備聽證會」附近地區(第一期)正式聽證會主持人
    7. 仲裁人

    四、主要授課內容
    1. 民法(民法總則、民法債編總論、民法債編各論、民法實例研習)
    2. 土地法、 土地開發法制與實務、空間規劃與法制
    3. 信託法、不動產信託法律與實務專題研究、不動產證券化與信託法專題研究
    4. 不動產經紀法規、不動產交易管理法律專題研究
    5. 都市更新法制與實務、危老重建法制與實務、商業不動產開發法律與實務專題研究
    6.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專題研究
    7. 臺灣私法專題研究、臺灣民事舊慣調查與民事習慣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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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二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:
    ⑴書籍、講義為未使用狀態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申請退費時,將扣除行政處理費,以商品售價8%計之;惟若所收取之8%部分,其金額未足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為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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