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主觀複雜訴訟 以共同訴訟為中心
    編號 | EVL9HC106
    講師 | 李甦
    出版社 | 學稔函授課程
    時數 | 180
    可觀看天數 | 365
    8折售價 NT$360450

    關於課程

    About the course

    ▇ 本講座重點說明 ▇ 

    共同訴訟者,係指在一個訴訟程序上,原告或被告有數人,或原告、被告均有數人參與之訴訟型態而言,又稱為主觀的訴之合併。而必要共同訴訟者,乃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共同當事人而言須合一確定,法律上須予以同勝同敗之判斷,不可為歧異判決之共同訴訟型態。

    作為傳統的熱門考點,共同訴訟意義看來簡單,但進入每一個爭點又似乎不是那麼一回事。理由來自於諸多的共同訴訟類型爭議,有時需自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作判斷,有時則需觀察訴訟程序上的關連性。實則,只要掌握基礎的判斷標準後,並且了解各項爭議的脈絡(實體上/程序上),共同訴訟的爭點並不難以理解、記憶。這堂課特別蒐羅近年實務關於共有/準共有關係及若干實務爭議法律問題,期待同學們一起透過實戰更深入的學習共同訴訟。

    (本課程教材僅提供電子講義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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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函授、雲端課程退費說明


   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,為可排除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:

    一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:

    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(不得有註記、髒汙)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可申請全額退費。
    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。

    二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:

    書籍、講義為未使用狀態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申請退費時,將扣除行政處理費,以商品售價8%計之;惟若所收取之8%部分,其金額未足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為計。
    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,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,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。
     

    三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,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全額不予退還。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,為可排除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若需退費,請保持書籍、教材等為未使用狀態(不得有註記、髒汙),影音光碟無認證授權記錄,始得辦理。

    講師簡介

    Teacher profile
    李甦
    李甦
    執業律師
   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
    讀享數位文化講師(民事訴訟法、家事事件法)
    讀家補習班講師(民事訴訟法、家事事件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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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★函授、雲端課程退費說明
   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,為可排除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:
    一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:
    ⑴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(不得有註記、髒汙)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可申請全額退費。
    ⑵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。

    二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:
    ⑴書籍、講義為未使用狀態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申請退費時,將扣除行政處理費,以商品售價8%計之;惟若所收取之8%部分,其金額未足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為計。
    ⑵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,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,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。

    三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,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全額不予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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